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许金补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05825-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萍民二初字第75号(2015)萍民二初字第75号 |
| 案号 | (2016)赣03执4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14 |
| 发布日期 | 2016-10-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11547206.6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6日为218400元。从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1547206.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2%进行计算。)。二、被告许金补、胡颖萍、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就上述款项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金补、胡颖萍、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9636元,由被告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许金补、胡颖萍、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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