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金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058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萍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3执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日期 | 2016-09-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借款本金19988303.16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以9988303.16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上述借款利率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就上述债权有权在700万元范围内以被告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萍国用(2011)第9388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有权在1500万元范围内以被告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萍房权证安字第2013005447号、萍房权证安字第2013005449号、萍房权证安字第2013005450号、萍房权证安字第20130054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许金补、胡颖萍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对抵押财产以外的部分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金补、胡颖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追偿;5、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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