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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新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8B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1818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9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5-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0654281】。1、被告东莞新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美福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99613.05元及利息(以1299613.0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但以货款本金1299613.05元为限) 2、驳回原告深圳市高美福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85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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