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新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8B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1866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21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新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581690.89元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损失239536元及此后以货款8581690.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确认该欠款于2020年5月5日前支付原告。二、被告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其对被告东莞新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被告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出资本金为5684000元,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58654元,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出资之日止)对被告东莞新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四、上述钱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97元,由被告东莞新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0年54月5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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