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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星光布拉格悦秀影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635****221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9370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1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星光布拉格悦秀影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883,866元;   二、被告北京星光布拉格悦秀影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83,86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自2016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星光布拉格悦秀影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76,286.21元;   四、被告星光布拉格(北京)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主文所确定的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3.1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4,113.10元。由原告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535元;由被告北京星光布拉格悦秀影院有限公司、星光布拉格(北京)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57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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