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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是杭政储出[2018]14号地块住宅(设配套公建)及服务设施用房项目承包人。工程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与启智街交叉口东南侧。2020年09月09日23时15分,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在该处工地进行项目楼面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泵车一台、振动泵两台、施工人员十名,测得施工噪声值为57.7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2.7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本机关执法队员查获。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20707号)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22081号)各1份。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