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9-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30日08时起,以2辆三轮车为工具从位于萧山区戴村镇恒达路北侧的建设工地中,将砖块、水泥块等建筑垃圾,运至萧山区戴村镇恒达路东端倾倒,并于03月30日13时14分被执法人员所发现,当事人现场倾倒建筑垃圾面积为10平方米,方量为10立方米。2021年04月02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已对其所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该行为系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