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高新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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