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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801200306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5日15时47分,我局闲林中队王哲、刘平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闲林街道杨桥路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造成工地门口的杨桥路被污染。被污染的路面有两处,经测量,一处长约2米,宽约2米,面积为4平方米,一处长约5米,宽约1米,面积为5平方米,共计面积9平方米。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10352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6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