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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0701200113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4日14时59分我局余杭中队冯斌、李晨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街道余政储出【2017】35号地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部门核准处置手续,经查,该工地建设单位是浙江星望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4日下午13时许,当事人因施工需求,将该工地西南角用于建设地下车库的车道出入口的位置进行挖掘,并将挖掘出来的工程渣土进行清运,2019年11月24日14时59分,执法队员检查至该工地,对涉案的豫K9M56轻型自卸货车、陕A19U1L轻型自卸货车、浙A7V196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余综执接调字【2019】第0003024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相应的调查处理,经执法队员现场测量挖掘部分长度约20米,宽度约5米,挖掘深度平均约在1.5米,共计土方量约为150立方米,现场由该工地工作人员进行了确认并证实:挖掘出来的150立方米建设垃圾(渣土)已经外运。2019年12月11日,余杭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作出“经查询,该项目于2019年3月29日办理了建筑垃圾核准手续,处置方量为2000立方米,有效期至2019年5月28日,后续未来我局办理过延期手续”的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3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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