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工商凤处字(2017)第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登记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二、对当事人不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4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东莞市凤岗阳光壹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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