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质监罚字[2016]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自动扶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自动扶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自动扶梯;2、处以罚款30000元整(叁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18 |
决定机关 | 区质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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