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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 简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7685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2990号
    案号 (2017)苏0106执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日期 2017-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美塑胶(南京)有限公司624488.4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24488.49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645元,由被告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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