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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精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7****15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5599号
    案号 (2020)津0101执恢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精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借款本金16000000元,截止2018年10月30日应付利息(含罚息)2010465.91元以及自2018年10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部分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部分以尚未清偿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窦睿、被告方允、被告刘俊田、被告王寿芬、被告窦昱、被告王晓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对于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精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6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精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窦睿、被告方允、被告刘俊田、被告王寿芬、被告窦昱、被告王晓文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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