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益骏制衣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69****7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1民初276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粤1971执217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日期 | 2018-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益骏制衣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穗禾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7140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11笔计算,第一笔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第二笔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26日起计算,第三笔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26日起计算,第四笔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第五笔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26日起计算,第六笔6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第七笔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第八笔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26日起计算,第九笔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第十笔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算,第十一笔以114071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26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卢振锋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向原告东莞市穗禾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穗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007.7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益骏制衣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卢振锋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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