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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宝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60****0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民初字第00093号
    案号 (2019)苏0205执恢3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宝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东方旗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宝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方旗公司21.82万元律师费;三、刘关法就宝利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宝利公司、刘关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09元、保全费5000元,由宝利公司及刘关法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已由东方旗公司垫付,宝利公司、刘关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旗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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