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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宝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晓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258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南扬民初字第0343号
    案号 (2014)南执字第018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22
    发布日期 2015-03-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家港宝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无锡东方旗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 二、张家港宝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无锡东方旗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4.5万元。 三、刘关法对张家港宝利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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