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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工商东处字(2015)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在二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二、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4-09
    决定机关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赵亚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