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工商东处字(2015)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在二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二、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4-09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赵亚燕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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