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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海市监处〔20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企业年报期限(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登记机关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22
    决定机关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伍熙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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