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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渭工商工商临分处字〔2018〕第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申新文,从2017年2月至今,在其经营的临渭区鼎盛陶瓷销售店内对外宣传其为“中国驰名商标”,内容不真实,未表明出处。 截止2018年 3月26日被向阳工商所执法人员查获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7
    决定机关 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
    法定代表人 临渭区鼎盛陶瓷销售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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