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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前市监召处字(2017)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关于菅立春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0
    决定机关 西小召所
    法定代表人 菅立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