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占用土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7210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0平方米农村道路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71925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359625元(叁拾伍万玖仟陆佰贰拾伍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30 |
决定机关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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