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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庆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937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602民初3260号
    案号 (2016)鲁1602执2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3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学光与被告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富贵园住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学光已支付购房款303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其中100000元,自2011年4月1日起计算;另外100000元,自2011年4月5日起计算;其中56000元,自2012年10月24日起计算;其中10000元,自2014年7月25日起计算;其中20000元,自2014年7月26日起计算;其中17000元,自2015年3月12日起计算。上述款项利息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立波已支付购房款1倍的经济损失,计款303000元。 以上第二、三款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诉讼保全费3550元,共计8480元,由被告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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