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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庆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937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商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502执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7
    发布日期 2016-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开发区华英钢材销售处货款及违约金15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东营开发区华英钢材销售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12040元,由原告负担3679元,被告负担83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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