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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庆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937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滨北民初字第108号
    案号 (2016)鲁1602执4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9
    发布日期 2016-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维平工资款19220元;二、驳回原告高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元,由被告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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