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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478****91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5322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4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协助原告马俊华办理时代花城二期C组团-1层4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二、被告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俊华支付逾期办理上述车位不动产权证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已付车位款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利率,从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成都市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件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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