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2478****919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5477号 |
| 案号 | (2021)川0117执300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张余宏等办理西源·时代花城车位(具体房屋信息详见附表四)的不动产权证。被告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余宏等人开具购买车位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付办理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被告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余宏等人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每案判决结果详见附表四)二、驳回原告张余宏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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