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2478****919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4218号 |
| 案号 | (2021)川0117执300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发琼开具时代花城二期C组团-1层60号车位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付办理时代花城二期C组团-1层60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的契税发票;二、被告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协助原告王发琼办理时代花城二期C组团-1层60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三、被告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发琼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已付车位款6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从2017年9月5日起计算至西源公司向成都市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件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王发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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