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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宝佛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4MA****JF7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04民初287号
    案号 (2021)苏0804执2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宝佛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宝佛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647941,江苏宝佛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647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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