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金货郎超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丁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1076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商初字第01018号 |
案号 | (2016)苏0411执6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2 |
发布日期 | 2016-1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州金货郎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金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模具款257865.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8元,由被告常州金货郎超市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常州金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常州金货郎超市有限公司应负担的51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常州金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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