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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靖西市龙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02561****22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靖民二初字第8号
    案号 (2020)桂1081执恢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靖西县集龙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306002.48元(利息计至2012年3月 20日),从 2012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就前述债权对被告靖西县龙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湖润镇达爱村的电解金属锰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以及黄芝莲名下的位于靖西县新靖镇城东路农行小区45号房地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王荣章、黄晓琴、莫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8322.00元,由被告靖西县集龙矿业有限公司、靖西县龙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荣章、黄芝莲、黄晓琴、莫兵共同承担。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义务人应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 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 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农行百色行营业 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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