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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革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137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03民初1805号
    案号 (2018)冀1003执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货款418520.00元,并承担因迟延给付货款给原告所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3日始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0.00元,减半收取3790.00元,诉讼保全费2610.00元,计6400.00元,由被告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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