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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淄博巨宝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耿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752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张商初字第975号
    案号 (2017)鲁0303执恢8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31
    发布日期 2017-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淄博巨宝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支付借款本息3009785.75元(利息、罚息截至2013年7月22日)及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淄博巨宝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被告山东福乐肥业有限公司、耿洪、修建荣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淄博巨宝轻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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