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俊慕铝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毛楹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167****761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23民初6340号 |
案号 | (2018)苏1323执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日期 | 2018-01-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英挪唯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5121260.06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二、被告宿迁英挪唯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9855043.51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对于该笔债权,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英挪唯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编号苏N50-2016-0071动产抵押登记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3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上海俊慕铝业有限公司、毛楹申对被告宿迁英挪唯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在最高额4500万元内付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4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60840元,由被告宿迁英挪唯铝业有限公司、上海俊慕铝业有限公司、毛楹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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