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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越应急罚〔2019〕皋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吉圣贸易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3月8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原绍兴市越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皋埠镇安监站对绍兴吉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作出暂时停产停业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2019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复工,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等。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应急管理局,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08(恒信银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盖章)2019年10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2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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