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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汇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0616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471号
    案号 (2016)赣01执4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3
    发布日期 2018-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壹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以2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就被告张莉、秦宪引、唐秋华、徐文平、魏海华、万丽君、陈皓喆提供的抵押物房产(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1000702465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1000918553、1000918557、1000918575、1000918578、1000918579号,洪房权证高新开发区字第1000875882至1000875885、1000875887至1000875890、1000875893、1000875894、1000875847、1000875846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1000918558至1000918560、1000918571、1000918572、1000918574号,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1000512965、1000512966号,洪房权证高新开发区字第1000875850号,洪房权证高新开发区字第1000875852、1000875853、1000875857、1000875858、1000875859、1000875860号;他项权证号:洪房他证青山湖区字第1000947646、1000947647、1000947648、1000947650、1000947657、1000947658、1000947659、1000947660号,洪房他证高新开发区字第1000947661、1000947662、1000947663、1000947664、1000947649、1000947651、1000947652、1000947653、1000947654、1000947655号,洪房他证东湖区字第1000947656、1000947665号)在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范围内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秦宪引、张莉、刘宏、张琴、辛返南、张平英分别在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范围内,被告江西汇升贸易有限公司、苏建昌、焦树彦、万平南、蒋惠菊、宗美分别在借款本金96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范围内,被告唐秋华、陈皓喆、魏海华、万丽君、徐文平在借款本金144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汇升贸易有限公司、秦宪引、张莉、刘宏、张琴、辛返南、张平英、苏建昌、焦树彦、万平南、蒋惠菊、宗美、徐文平、唐秋华、陈皓喆、魏海华、万丽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壹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8390元,由被告江西省壹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汇升贸易有限公司、秦宪引、张莉、刘宏、张琴、辛返南、张平英、苏建昌、焦树彦、万平南、蒋惠菊、宗美、徐文平、唐秋华、陈皓喆、魏海华、万丽君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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