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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宝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2708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民终450号
    案号 (2016)辽05执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6
    发布日期 2017-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玉明借款本金一千二百五十万零一千五百元及利息(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王宝林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丁傑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十一万八千元、保全费五千元,共计十二万三千元,由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王宝林、丁傑、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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