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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宝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2708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91号
    案号 (2016)辽01执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日期 2016-09-21
    已履行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余万元
    未履行 尚欠800万元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编号为借字410-(2014)-009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5628720.7元; 二、被告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支付15628720.7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逾期罚息; 三、被告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公证费2190元、快速费48元、律师费141509.43元; 四、被告李文君、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管理费1926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君、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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