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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宝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2708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辽0102执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日期 2016-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闽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闽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的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1月4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宝林对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辽宁闽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0元,由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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