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09****23X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5民初6774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22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2月18日,被告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金400万元,利息为447222.23元(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按年利率14%计算),违约金281589元(其中29589元是以未还利息447222.2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252000元是以未还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暂计算至2021年2月18日);诉讼费用26916元,律师费152204元,合计179120元;以上合计4867174.29元。二、被告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金400万元按以下方式履行:被告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账户解封2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剩余本金于2021年3月28日支付50万元、2021年4月28日支付80万元、2021年5月28日支付80万元、2021年6月28日支付80万元、2021年7月28日支付80万元,共计400万元。三、被告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利息部分按以下方式履行: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18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计算,已产生的利息643222.23元,以及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计算的利息,被告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四、被告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52204元,于2021年7月2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五、案件受理费43832元,减半收取219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六、若被告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剩余未付本金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447222.23元、违约金(包含29589元及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费及保全费合计26916元,律师费152204元;原告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应付未付款项立即申请执行。七、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八、本调解协议经上述当事人签名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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