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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清苏兰仕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正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0319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304民初4462号
    案号 (2018)浙0304执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48万元、利息33991.57元、复利249.0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2513991.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二、被告郑理志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1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乐强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2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3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4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乐清苏兰仕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5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6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上海宝光科技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7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郑理志、郑乐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乐清苏兰仕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6931元,减半收取13465.5元,由被告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郑理志、郑乐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乐清苏兰仕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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