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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62356****6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11830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2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租金750400元、违约金7645元。上述款项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租金187600元,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租金938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10元,由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支付。三、被告喻文才、向茂芬、重庆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喻文才、向茂芬、重庆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中的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对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第4页共5页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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