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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厚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1182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皖1103执5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1
    发布日期 2016-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999989.45元及利息180699.57元,并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0元,由被告吕爱民、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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