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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旺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秉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300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新商初字第216号
    案号 (2013)新执字第01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6-07
    发布日期 2014-0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164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金坛市荣盛建材厂欠款750000元,由被告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至8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150000元。被告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则原告金坛市荣盛建材厂可就被告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部分和未到期部分申请全额执行,被告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另应承担原告金坛市荣盛建材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3774元。 二、被告江苏旺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金坛市荣盛建材厂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四、案件受理费11438元,减半收取5719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负担的5719元由二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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