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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旺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秉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300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新商初字第322号
    案号 (2013)新执字第00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4-09
    发布日期 2015-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17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旺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金辉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024957元,并承担自201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杭州金辉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00元,由被告江苏旺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165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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