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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红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563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商)初字第17453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7-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支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九百九十八万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红蕾、荣磊、北京芭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红蕾、荣磊、北京芭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万二千二百三十四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红蕾、荣磊、北京芭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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