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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012****38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91民初764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1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本溪同盛远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货款及电梯安装款1,134,400元; 二、被告本溪同盛远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履行方式如下: 1.于2020年10月25日前给付366,400元; 2.于2020年11月25日前给付15万元; 3.于2020年12月25日前给付15万元; 4.于2021年1月25日前给付15万元; 5.于2021年2月25日前给付15万元; 6.于2021年3月25日前给付16.8万元。 三、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若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同盛远实业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同盛远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15,010元,因调解解决减半收取7505元,由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同盛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0月2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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