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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012****38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6民初11842号
    案号 (2020)辽0106执4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本溪市恒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贷款本金1056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9月11日利息罚息复利1300404.49元;二、被告本溪市恒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从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5‰上浮50%计算)及复利(以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三、被告王晶、胡宝琴、王艺桥、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晶、胡宝琴、王艺桥、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代被告本溪市恒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后,有权利向被告本溪市恒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962元,由被告本溪市恒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王晶、胡宝琴、王艺桥、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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