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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化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09时15分,将快递摆放在奉化区松岙镇振兴路224号进行店外经营,超出门窗店外经营面积约3平方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1月22日在宁波奉化区松岙镇振兴路224号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系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本机关依法查处态度良好,综合判定从轻处罚,故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5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