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州区天河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全云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281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502民初1320号 |
案号 | (2018)甘0502执恢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日期 | 2018-07-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甘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州区天河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天水市秦州区西京果蔬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代其归还的贷款本金72万元、利息和罚息8058.47元,共计728058.4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全云龙和王芝英分别以出资额550万元和50万元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水市秦州区西京果蔬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告徐顺平、吴耀合、全根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0元,由被告秦州区天河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全云龙、王芝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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